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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协和医学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基金会管理条例》、《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和《北京协和医学基金会章程》等法津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第三条  基金会财务工作的基本职能是: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财经方针、政策、法令、制度,维护财经纪律,保护基金会公共财产的安全、完整,拟定财务规章制度,监督检查基金会各项基金的管理和执行情况,通过做好会计核算工作和分析考核基金使用的效益,如实反映基金会的财务状况,对基金会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对基金会的重大决策提供财务分析依据。

第四条  本基金会财务管理范围包括:财务管理机制、资产管理、收入管理、费用管理、外汇收支管理、财务信息公开、财务监督、会计档案管理等。

第五条  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所有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财务的收发、增减和使用,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资本、基金的增减,收入,支出、费用、成本计算,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第六条  基金会及其捐赠人、受益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七条  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客观公正,不断提高财务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货币资金是指基金会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及其他货币资金。

第九条  基金会负责人对财务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以及货币资金的安全完整负责。

第十条  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十一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第二章  财务管理机制

第十二条  理事会是基金会的决策机构,理事会定期审议财务报告,并决定财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财务日常管理工作由秘书处负责。

第十三条  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须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须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四条  基金会的财务活动依法接受社会公众和国家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每年接受独立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

第十五条   基金会进行理事会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之前,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章  资产管理

第十六条 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并由基金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基金会带来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

第十七条 资产按其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受托代理资产等。

第十八条  现金管理:

(一)基金会制定货币资金管理制度,并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加强现金管理。

(二)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进行的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结算。

(三)出纳应不定期地进行现金盘点,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发现不符,及时查明原因,报领导处理。财务人员应定期向秘书长、理事长报告存款的情况。

第十九条  银行存款管理:

(一)严格按规定开立基本银行存款账户和一般银行存款账户。

(二)按规定用途使用基金会银行账户,不得出租、转让银行账户,不得为个人或其他单位提供抵押、担保等任何银行信用。

(三)严格支票管理,不得签发空头支票。空白支票必须严格领用注销手续。正确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做到内容真实、数字准确、项目齐全、字迹清楚。

(四)应按月与开户银行对账,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防止错账、乱账,并及时清理未达账项。

第二十条  捐赠物资管理:

捐赠物资是指募捐到的各类实物。设置捐赠物资台账,并确保捐赠物资严格按捐赠人的意愿使用。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原定用途时,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合适的捐赠目的。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管理:

(一)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单位价值在5000元(含)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二)固定资产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入账,按照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进行折旧。

(三)每年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盘点,查明固定资产的实有数与账面结存数是否相符。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查明原因,编制有关固定资产盘盈盘亏表,按秘书长批准后,调整固定资产账目。

第二十二条  无形资产管理:

基金会在取得无形资产时,应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入账,采用平均年限法进行摊销。

第二十三条  对外投资管理:

(一)基金会进行投资应当遵守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符合基金会的宗旨,维护基金会的信誉,遵守与捐赠人和受助人的约定,保证公益支出的实现。

(二)基金会用于投资运作的资金由基金会留本基金和暂时不需使用的沉淀资金组成。

(三)如基金会进行委托投资,应当委托金融机构(限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之《金融机构编码规范》内含机构及两会一行监督管理之机构)进行。

(四)理事会作为基金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享有基金会资金投资运作的决策权。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二十四条  基金会的收入应当按照来源分为捐赠收入、投资收益和其他收入等。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对于各项收入应当按照是否存在限定性区分为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进行核算。

第二十六条  捐赠资金进入基金会专用账户后,纳入基金会财务统一会计核算与管理,并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捐赠票据。

第二十七条  基金会接受非现金捐赠,应当以相关凭据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在捐赠方不能提供凭据的情况下,应以其公允价值或以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的评估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无法评估或经评估无法确认价格的,基金会不得计入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应当另外造册登记。

 

第五章 费用管理

第二十八条  基金会发生的费用按其功能分为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

第二十九条  有关费用核算的原始凭证、账目等资料,内容必须完整、真实,记载和编制须及时,应如实反映基金会业务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各种费用。

第三十条  基金会须严格支出管理,严格执行审批手续,确保支出符合相关财务制度的规定。

 

第七章 外汇收支管理

第三十一条  基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规定开立外币账户办理外汇业务。

第三十二条  根据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及银行的相关规定办理外币捐赠款入账及结汇手续。

第三十三条  基金会发生外币业务后,应当采用业务发生时的汇率,将外币金额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记账。当汇率波动较小时,也可以采用业务发生当期期初的汇率进行折算。

第三十四条  各种外币账户的外币余额,期末时应当按照期末汇率折合为记账本位币。按照期末汇率折合的记账本位币金额与账面记账本位币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计入当期费用。

 

第八章 财务信息公开

第三十五条  财务信息是捐赠人、社会公众等利益相关方了解基金会资源状况、负债水平、资金使用情况及现金流量等信息的重要途径,是建立社会公信力的重要环节。

第三十六条  财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组成。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和现金流量表;会计报表附注内容包括基金会采用的主要会计政策、会计报表中反映的重要项目具体说明和未在会计报表中反映的重要信息说明等。

第三十七条  建立财务信息定期公开制度,提供真实、准确的财务信息。审计报告每年在民政部指定公开平台上公布;重大财务信息的对外披露,须经理事会审批。

第三十八条 以单一项目或捐赠人为报告主体的财务信息报秘书长审批后方可对外公开。

 

第九章 财务监督

第三十九条  每年将财务情况向理事会和监事作财务收支报告,接受会计师事务所每年对基金会的账务进行审计。

第四十条  基金会秘书处对财务收支、资金运用、物资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财政、财务制度或基金会相关规定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纠正,性质比较严重的,第一时间向秘书长报告,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四十一条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要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十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必须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四十三条  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类、会计账簿类、财务报告类、其它类。

第四十四条  基金会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会计按照归档的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第四十五条  基金会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秘书长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第四十六条  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会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经三分之二出席理事同意,理事会可对本办法进行修改,本办法则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于2022年9月2日经第三届理事会第29次会议审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