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地 址:
北京市东城区帅府园1号
邮 编:
100730
电 话:
010-69156890
E-mail:
pumf@ pumf.org.cn

北京协和医学基金会支出审批及报销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基金会各项支出的管理,厉行节约,促进捐赠资金的有效使用,加强财务管理职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基金会实际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的一切财务收支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第三条  基金会支出权限应体现统一管理、分级负责、集中控制的原则,坚持财务开支分级审批、层层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坚持勤俭节约的方针,堵塞漏洞,避免不合理开支,制止浪费,使基金会有限资源充分发挥效益。

 

第二章  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五条  行政办公支出标的额20万元以下由理事长授权秘书长审批,标的额20万元(含)以上报请理事长审批,50万元(含)以上大额行政支出需通过基金会理事会审批。

第六条  限定性捐赠资金的公益支出执行以下步骤:

(一)项目负责人(或专项基金负责人)初步审核:原则上10万元以下的活动资金申请,由经办人填报申请单,项目负责人(或专项基金负责人)审核;10万元(含)以上的活动资金申请须经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或基金会召集专家审议(或由专项基金管委会审议),并提交会议纪要。

(二)基金会秘书处复核:由基金会秘书处项目管理人员进行复核,审查是否与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项目方案、捐赠协议、相关制度规定符合。

(三)基金会领导审批:20万元以下的支出由理事长授权秘书长审批;20万元(含)以上报请理事长审批;50万元(含)以上的支出需提交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七条  非限定性捐赠资金的公益支出,20 万元以下由秘书长审批;20 万元(含)以上由理事长审批;50万元(含)以上需提交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章  报销内容及标准

第八条  国内差旅费的报销标准,参照财政部相关规定执行,捐赠协议另有约定的遵照约定执行,但报销人中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报销标准不得超过财政部相关规定。

第九条  因公临时出国与因公短期出国培训(14天以内含)差旅费的报销标准,参照财政部相关规定执行,捐赠协议另有约定的遵照约定执行,但报销人中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报销标准不得超过财政部相关规定。

第十条  会议费的报销标准参照财政部相关规定执行,捐赠协议另有约定的遵照约定执行,但报销人中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报销标准不得超过财政部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劳务费实行实名制转账发放,无特殊情况且经基金会批准的,不得直接以现金发放。捐赠协议对劳务费报领标准另有约定的遵照约定执行,但报领人中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报领标准不得超过财政部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基金会行政办公支出包括:

(一)担任专职工作理事的津贴、补助和理事会运行费用;

(二)基金会秘书处组织日常运作的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会议费、广告费、市内交通费、差旅费、折旧费、修理费、租赁费、无形资产摊销费、资产盘亏损失、资产减值损失、因预计负债所产生的损失、审计费、以及聘请中介机构费等。

第十三条  本制度规定内容以外的费用支出,凡报销人(报领人)中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参照本制度原则,按以下情况执行:

(一)参照财政部制度执行;

(二)财政部尚未有明确的规定的,参照北京协和医院规定执行;

(三)财政部与北京协和医院尚未有明确规定的,报理事会研究决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会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经三分之二出席理事同意,理事会可对本办法进行修改,本办法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于2022年9月2日经第三届理事会第29次会议审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