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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协和医学基金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协和医学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资产管理工作,确保基金会资产的安全、完整和合理使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北京协和医学基金会章程》等, 结合基金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基金会理事会的领导下,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固定资产的综合协调和统一管理。

第三条 各项目实施单位需对项目资产进行管理,并及时办理相应审批及报备手续。

第四条 基金会财务人员负责对固定资产的计量、折旧与摊销、增减变动等进行财务处理,并对基金会资产从价值形态角度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确认、分类、计量

第五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时间超过 12个月、单位价值在5000元(含)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六条 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一般设备、运输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

第七条 固定资产按其来源分为:

(一)购置的固定资产;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

(三)无偿或有偿调入的固定资产;

(四)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

(五)置换固定资产;

(六)通过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固定资产;

(七)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

第八条 固定资产的计量:

固定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入账。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包括买价、包装费、运输费、缴纳的有关税金等相关费用,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必要的支出。固定资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应当根据以下具体情况分别确定:

(一)购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相关税费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该固定资产的其他支出(如运输费、安装费、装卸费等)确定其成本。

如果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按各项固定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成本。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照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全部必要支出确定其成本。

(三)有偿调入的固定资产,以调拨价格或调入调出双方协议价格加支付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安装费计价。

(四)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调出单位的账面原值,扣除原来的安装成本,加上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和调入单位的安装费计价。

(五)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捐赠方提供相关凭据(如发票、有关协议、报关单等)的,按照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作为入账价值。如果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或捐赠方没有提供相关凭据的,按照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六)置换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双方认可的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价值加相关税费计价。

(七)通过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固定资产,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相关规定确定其成本。

(八)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以及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的状态前发生的借款费用等确定其成本。

第九条 固定资产采用平均年限法折旧,预计净残值为0。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

第十条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为:房屋及建筑物20年,运输设备 10年,办公家具5年,电子设备5年。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

(一)秘书处固定资产由基金会工作人员负责购置,项目固定资产由项目执行单位/项目负责人负责购置。

(二)采购方式基金会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验收:

(一)固定资产购置后,由基金会秘书处或项目执行单位/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验收。验收时应当根据协议、发票等对所购资产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技术要求及其他内容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登记入库和财务报销。

(二)固定资产来源为捐赠时,由基金会秘书处根据捐赠协议、发货单、计价凭据等资料,对捐赠资产进行验收,验收合格方可办理登记入库和相关财务手续。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使用与保管:

(一)秘书处工作人员或项目执行单位/项目负责人必须负责资产的维护和保管,确保资产安全使用。如因使用不当,保管不善等原因造成资产损失的,应追究使用部门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闲置的资产应上报基金会秘书处调剂使用,使用人无权自行处置领用的财产。

(三)负责资产管理的人员工作调整时,应进行工作交接,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四)项目执行单位/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结项时须清查在基金会名下购置使用的资产,并及时办理资产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

(一)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对基金会占有、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主要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等。

(二)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房屋及构筑物 50 年;车辆 10 年以上或行驶里程超过 40 万公里,或车辆无法达到交通管理部门年度检查标准及无法通过环保部门审验等;办公家具长期使用(损坏无法修复可报废);电子设备为 5-8年。

(三)基金会固定资产处置必须坚持“先报批,后处置”的原则。固定资产使用人或项目执行单位/项目负责人提出处置固定资产申请,由基金会秘书处统一办理,资产处置审批参照基金会分类分级授权审批相关规定执行。基金会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使用人不得自行处置,拟处置的资产必须经过论证或鉴定。

(四)基金会固定资产处置严格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从严控制未达到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报废、报损。

(五)基金会财务人员根据资产处置结果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的清查:

(一)固定资产清查主要是通过对固定资产实物盘点进行账务核对,以便真实地反映其实有数量和分布情况。如有盘盈盘亏还应查明原因并记录。

(二)每年进行一次固定资产盘点,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确保基金会固定资产安全。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会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经三分之二出席理事同意,理事会可对本办法进行修改,本办法则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于2022年9月2日经第三届理事会第29次会议审议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