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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协和医学基金会保值增值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协和医学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投资行为,合法、有效、合理地使用资金和慈善资产,实现基金会资产的保值增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北京协和医学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保值增值投资管理,是指本基金会为持续开展慈善活动及实现本会宗旨,对财产和收入进行资产配置和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 基金会的投资活动必须符合合法性、安全性、有效性原则,在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合理规避风险的前提下,追求效益最大化。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四条  基金会可以用于投资的财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和在投资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

第五条  基金会接受的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

 

第三章 投资活动中的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理事会对资产投资管理履行决策职责:

(一)确定投资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决定长期投资目标、资产组合策略和风险容忍度;

(三)决定外部投资管理人的选择标准;

(四)决定年度投资计划;

(五)决定重大投资活动;

(六)检查、监督资产管理委员会和秘书处的投资管理工作;

(七)其它有关资产管理的重大事项。

理事会可授权资产管理委员会履行上述职责。监事根据章程实行监督。

第七条 基金会设立资产管理委员会,接受理事会授权负责投资管理。

资产管理委员会由具有投资管理经验的专业人士组成,是基金会理事会下属的专门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订有关投资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制定年度投资战略和年度投资计划;

(三)确定投资项目;

(四)监督指导秘书处的投资管理工作。

资产管理委员的意见应当充分记录保存,必要时可以通过通讯、网络会议等方式进行投资决策。

第八条 秘书处的职责:

(一)执行基金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及其它有关决议;

(二)执行资产管理委员制定的年度投资战略和投资计划;

(三)向资产管理委员会提出投资项目立项建议;

(四)执行投资和资产配置管理工作;

(五)根据资产管理委员会的指导意见,负责投资项目的实施和投后管理,监控风险变化;

(六)定期向资产管理委员会报告投资管理情况;

(七)负责资产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依法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和收支预算报告,定期向理事会和资产管理委员会报告;

(八)负责资产投资活动所有材料的存档,投资专项档案保存时间不少于 20年;

(九)秘书处负责回收到期的本金、利息和分红等应得收益;

(十)完成资产管理委员会授权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理事、资产管理委员会委员和秘书处负责人遇有个人利益与本基金会资产利益关联时,应回避相关事宜的决策。

 

第四章 投资活动管理

第十条 基金会可以进行的投资行为限于:

(一)直接购买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二)通过发起、并购、参股等方式直接进行股权投资;

(三)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投资管理公司进行投资。

第十一条 基金会的投资品种划分为两大类,一是低风险的常规产品, 包括国债、货币市场基金及其他固定收益类或保本型金融产品;二是可选择产品,包括基金、信托计划、股权投资、委托第三方投资和章程允许的其他投资。基金会根据产品种类设立投资权限。关于投资品种的划分如需调整,须经理事会批准。基金会直接进行股权投资的,被投资方的经营范围应当与基金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相关。

第十二条 基金会如进行对外投资,资产管理委员会应每年向理事会、监事会出具定期报告,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投资以及相应的损益情况,披露内容至少应包括:

(一)报告期末投资的组合情况,说明投资品种、金额以及占总投资的比例;

(二)报告期内投资理财的损益情况;

(三)对所投资行为的建议等。

第十三条 本基金会的资产禁止投资于国家法律法规、基金会章程和理事会决议禁止投资的金融产品和其他投资标的。

第十四条 本基金会直接运作的投资范围限于第十一条规定的常规产品,基金会开展委托投资的须委托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投资管理公司管理和运作。

第十五条 本基金会委托的投资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注册,经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成立的,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

(二)公司实收资本和净资产均不低于 5000万元,且净资产不低于实收资本的 50%。

(三)具有3年以上在中国境内从事投资管理业务的经验和稳定投资业绩,且管理审慎,信誉较高,最近3年没有重大的违规行为。

(四)具有专业投资团队、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有效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必须与受委托的投资管理公司签订委托资产管理合同,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委托资产管理方式、投资范围、投资收益分配等内容做出规定。本基金会应当定期对投资管理公司的管理业绩和管理风险进行评估,并对管理业绩不佳者进行更换。

第十七条 本基金会资产的组合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投资于 1年以上的,可选择产品的比例,不得高于本基金会投资资产的85%;投资于银行存款、国债和货币市场基金等常规类产品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基金会投资资产的5%。

(二)委托单个投资管理人管理的资产的比例,不得高于本基金会投资资产的35%。

第十八条 本基金会禁止以下行为:

(一)直接投资二级市场股票;

(二)直接购买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

(三)投资人身保险产品;

(四)以投资名义向个人、企业提供借款;

(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的投资;

(六)可能使本基金会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七)投资于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禁止投资品种;

(八)非法集资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九)违背本基金会宗旨、可能损害信誉的投资。

第十九条 投资项目的审批权限规定如下:

(一)属于第十一条规定的常规产品,200万元(含)以下的由理事长审批决定,200万元以上的由理事会审批;

(二)属于第十一条规定的可选择产品,由理事会审批。

第二十条 在投资决策前,资产管理委员会应当会同秘书处对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并经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或第三方专业机构论证。

第二十一条 投资项目立项应该包括如下材料:

(一)投资项目的立项说明;

(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应至少包括:

1.拟投资项目分析;

2.拟投资项目的投资回报和风险评估;

3.投资管理机构介绍和评估;

(三)投资管理机构的情况介绍,应包括资产管理业务资质、管理能力和业绩表现等情况;

(四)经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第五章 重大投资标准

第二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投资是指:

(一)一次性动用资金额度在人民币200万元以上的投资活动;

(二)资产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投资。

第二十三条 投资项目属于重大投资的,资产管理委员会应对投资方案进行风险评估(利益相关方应回避),并向理事会提出初步意见,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投票表决,参与投票表决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方可执行。理事会决议同意投资的,授权理事长签署相关投资协议实施。

 

第六章 投资活动的风险控制

第二十四条 基金会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不得在基金会投资的企业兼职或者领取报酬,但受基金会委托可以作为股东代表、董事或者监事参与被投资企业的股东会、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所有投资方案应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六条 每个投资项目必须建立专项档案,专人管理,完整保存投资的论证、审批、管理和回收等过程的资料。对手续不完备的投资或资产处置项目批准放款或实施,由最终审批人员负主要责任。专项档案的保存时间为 20年。

第二十七条 资产管理委员会应指派专人跟踪投资的进展及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通知基金会秘书处报告理事会和监事会,以便理事会尽快做出决定,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二十八条 基金会建立投资止损机制。基金会单项投资行为发生亏损达到投入额20%的,资产管理委员会应当及时提示秘书处采取收回、变现等方式进行止损。属于重大投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理事会汇报,提出止损意见,提交理事会决策。

第二十九条 投资行为出现以下行为之一的,投资活动终止:

(一)投资项目期限届满的;

(二)投资项目可能会影响基金会宗旨和声誉的;

(三)委托第三方投资公司主体资格灭失或者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理事会认为应当终止的;

(五)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发生的。

第三十条 基金会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每年提取上一年度保值增值投资活动收益中的10%作为风险准备金。当风险准备金余额到达注册资金时,经理事会批准后不再提取。风险准备金独立核算,专户存储,除弥补投资亏损外,不得挪作他用。风险准备金的使用需要经过理事会批准。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资产管理委员会和秘书处应当履行《北京协和医学基金会章程》和本办法规定的决策程序。

第三十二条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向社会公开投资管理信息。

 

第七章 投资活动的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基金会投资行为实体和程序上都合法合规的,基金会理事、投资管理委员会成员等尽到了忠实、勤勉、谨慎义务,由于市场不可预见原因导致投资亏损的,并且尽到了止损义务的,相关人员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发生以下行为,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与警告、辞退或开除处分;造成资产损失的,并根据理事会规定进行赔偿;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经规定程序审批,擅自投资或处置资产;

(二)以本基金会资产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

(三)玩忽职守;

(四)泄漏资产秘密及其他可能损害本基金会信誉的行为;

(五)其他可能造成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会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经三分之二出席理事同意,理事会可对本办法进行修改,本办法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于2022年9月2日经第三届理事会第29次会议审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