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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协和医学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进一步规范捐赠资助和受赠受助行为,保证专项基金合法、公益、有效的使用,推动人民健康水平提高和医学事业发展,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和北京协和医学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基金是指捐赠人以支持人民健康水平的提高和医学事业的发展为目的,在基金会基本账户下,设立专项基金科目,按照捐赠者的意愿,专款专用,并遵守本办法管理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基金的设立和使用应当遵循合法、公益、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 基金会对专项基金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二章 专项基金的设立和更改
第五条 基金会可依法向海内外关心和支持医学事业的企业、团体和个人募资设立多种形式的专项基金。
第六条 专项基金的起设额度为10万元人民币。不足专项基金起设额度的捐赠,根据捐赠人的不同使用意向可在已有专项基金中设立项目,项目期限为2年。
第七条 设立专项基金,基金会应与捐赠人签署《捐赠协议书》(附件1)。协议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捐赠设立专项基金的数额及基金名称;
2、 捐赠人的捐赠意向及管理、使用要求;
3、 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八条 专项基金应向社会公告基金的用途,特殊情况下不具备签署捐赠协议书条件的,捐赠人捐赠行为的发生视为对所公告内容的认可。
第九条 捐赠资金使用意向涉及科研资助的,需按照规定进行相关审批后,方可接受捐赠并签署捐赠协议书。
第十条 因项目到期或专项基金已完成预定目标形成结余时,结余资金纳入非限定基金管理。
第十一条 捐赠人向基金会的捐赠,享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专项基金捐赠到账后,基金会应履行以下义务:
1、 向所有捐赠人开具正式捐款收据;
2、 定期向社会公布基金使用情况,接受社会和捐赠方的监督;
3、 建立相应的专项基金管理机构;
4、 按照《捐赠协议》合理有效地使用资金,开展相关业务;
5、 充分尊重捐赠人的意愿和合理要求。
第十三条 特殊情况下,经理事会决议且征得捐赠人同意,可将专项基金(或项目)纳入非限定基金管理。
第三章 专项基金的管理
第十四条 专项基金设立即应成立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包括:专项基金负责人、基金会理事/监事、专项基金秘书等,原则上由5-7组成。专项基金负责人负责提名组建管委会,报基金会同意后生效。
第十五条 管委会的主要职权:
1. 制定该专项基金管理办法,包括:根据《捐赠协议》明确资金使用的方向、对象、范围及所占比例,特殊使用流程等其他有关规定。管理办法须经管委会会议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2. 保证该专项基金的使用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及基金会宗旨及《捐赠协议》;
3. 审议和批准专项基金负责人提交的工作计划并监督专项基金运行中的各项工作;
4. 听取、审议专项基金负责人的工作报告,监督检查专项基金的工作情况;
5. 全面负责专项基金的各个项目,并委托有关部门、人员具体执行管理;
6. 决定该专项基金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管委会会议不定期召开,须有2/3以上管委会成员出席才能形成决议。
第十七条 专项基金负责人主要职权:
1. 召集和主持管委会会议;
2. 全面负责该专项基金的运行管理;
3. 基金会理事会及该专项基金管委会指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专项基金秘书的主要职权:
1. 救助、科研、主题活动的组织实施,包括:文字材料的准备、组织召开各种会议,会议形成决议后具体执行等;
2. 专项基金的财务报销工作;
3. 向基金会上报各项材料;
4. 协助专项基金负责人;
5. 维护专项基金正常运行的其他日常工作。
第十九条 基金会办公室负责在理事会的领导下,依据本办法和基金会章程进行各专项基金的综合管理,并监管各专项基金运行情况。
第四章 专项基金的使用
第二十条 专项基金年度支出总额不得低于该专项基金上一年余额的20%(含20%),其中行政支出总额不得超过年度支出总额的5%。若不能如期完成公益任务,为提高社会捐助的使用效率,更好的发挥慈善捐助的公益作用,基金会将划取该专项基金剩余支出任务的50%纳入非限定基金统一管理。
第二十一条 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救助资金及活动资金申请;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行政资金申请,由专项基金秘书填报申请单,专项基金负责人初审后提交基金会秘书长审核通过方可使用。
第二十二条 超过3万元的救助资金、活动资金申请以及超过1000元的行政资金需专项基金管委会审核通过后经基金会秘书长签字方可使用。
第二十三条 科研资金以科研立项资助的方式使用。
第五章 财务及备案
第二十四条 专项基金运行产生的所有费用,均需符合基金会财务制度(另行下发)。
第二十五条 财务部门负责在理事会的领导下,监管各专项基金财务管理情况。
第二十六条 专项基金需及时上报基金会办公室备案的材料包括:
1. 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2. 专项基金管委会会议纪要;
3. 专项基金审批材料复印件;
4. 专项基金重大决议及活动记录材料;
5. 专项基金年度工作计划及总结;
6. 专项基金工作进展情况报告(每季度报告一次);
7. 基金会办公室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基金会已有的各专项基金管理办法中与本管理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条款,均遵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基金会所有。
第二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