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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协和医学基金会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协和医学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社会捐赠工作,明确相关规定相应的流程和使用方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理事会作为基金会决策机构,全面领导、协调和管理基金会接受社会捐赠工作,基金会理事会授权基金会秘书处负责接受社会捐赠的日常工作,并行使以下工作职责:

(一)广泛联系社会各界,建立健全信息平台,为拓展捐赠来源提供信息服务以及政策建议。

(二)统一协调和归口管理基金会所接受的各项社会捐赠工作,审核、办理接受社会捐赠的相关手续。

(三)根据本办法制定接受社会捐赠的实施规则和流程,并报理事会备案。

(四)协调落实捐赠协议中捐赠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捐赠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反馈,以监督、保证捐赠协议的执行。

(五)负责制定捐赠致谢办法,制作与发放各类捐赠证书和捐赠纪念品,报理事会批准。

 

第二章 接受捐赠

第三条 本基金会为非公募基金会,不得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募集捐款。

第四条 根据捐赠者意愿,捐赠资金可分为非限定性捐赠(捐款的使用没有明确意向,将用于符合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的公益活动)和限定性捐赠(捐款的使用有明确意向或专项用于某个公益项目)。

第五条 根据对使用捐赠设立项目管理工作的需要,或捐赠方的意愿,经基金会理事会批准,捐赠项目可设立为专项基金,成立管理委员会。原则上设立专项基金的捐赠首笔到账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

第六条根据使用捐赠设立的项目性质,可分为留本付息项目(只使用利息或增值部分)和动本项目(动用捐赠本金)。

第七条 接受捐赠办理流程

(一)资金捐赠

1、公立医院的各科处室或个人作为联络方在办理基金会接受有关社会捐赠的事宜时,应先与基金会秘书处取得联系。

2、基金会秘书处、联络方与捐赠者会商有关捐赠内容、捐赠用途等协议内容,按照《北京协和医学基金会项目管理办法》获批立项后,以基金会名义与捐赠者签署捐赠协议。

3、捐赠资金到指定的账户后,基金会秘书处出具捐赠协议等材料通知财务入账并设立科目,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由基金会秘书处将捐赠票据、捐赠协议等交付捐赠者。

(二)实物捐赠

对实物捐赠,由基金会另行制定制度,并由基金会秘书处安排与捐赠者直接办理捐赠手续。

第八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时,应当将捐赠财产登记造册、妥善管理、统一使用。

第九条 捐赠款的入帐与使用必须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及民政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协议签订

第十条 基金会应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书,明确捐赠财产的具体使用方式,并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使用捐赠的项目负责人应与基金会签订项目执行协议或向基金会提交承诺书。

第十一条 如项目负责人及其执行团队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并纠正其行为。

 

第六章  捐赠致谢

第十二条 对所有单位和个人捐赠,基金会将按照基金会相关规定发放捐赠纪念证书(感谢信)或授予相关荣誉称号。

第十三条 捐赠价值在一定金额以上,可根据捐赠方意愿,由基金会秘书处与捐赠方商讨其他致谢、纪念方式,并经基金会理事会批准后于捐赠协议中进行约定。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会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经二分之一出席理事同意,理事会可对本办法进行修改,本办法则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于2022年9月2日经第三届理事会第29次会议审议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