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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协和医学基金会关联方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协和医学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保护基金会捐赠方以及其他利益相关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北京协和医学基金会章程》等,结合基金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的关联交易是指基金会与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如购买或销售商品、购买或销售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提供或接受劳务、担保、提供资金(捐赠、贷款或股权投资)、租赁、代理、研究与开发项目转移、许可协议、代表基金会或由基金会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第三条 基金会关联交易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诚实守信;

(二)平等、自愿、等价、有偿;

(三)公正、公平、公开;

(四)与关联方有利害关系的理事,在理事会对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

 

 

第二章 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范围

第四条 基金会关联方为: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受同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发起人、理事主要来源单位(1/5以上理事来自该单位)、对外投资的被投资方、共同投资方、主要捐赠人等,以及其他在实质上与基金会存在重大控制或重大影响关系的单位或个人,构成基金会的关联方。

第五条 对关联方的实质判断应从其对基金会进行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

第六条 基金会与关联方发生交易时应当严格限制其占用基金会资金,不得存在利益输送,不得明显低于市场正常收益水平或无偿地将资金拆借给关联方使用。

第七条 基金会不得以高于公允价值的价格向关联方购买物资、服务,或签订租赁、许可协议;不得以低于公允价值的价格向关联方出售物资、服务,或签订租赁、许可协议等。

第八条 基金会禁止的关联交易行为包括:

(一)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二)向关联方及其控制单位进行委托贷款;

(三)为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四)代关联方承担或偿还债务;

(五)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七)向关联方及其控制的单位提供不符合基金宗旨和业务范围的资助行为;

(八)其他损害基金会利益的交易行为。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及披露

第九条 基金会理事会对关联交易履行决策职责,发生关联交易后,应由基金会秘书处向理事会提交关联交易书面报告。

第十条 基金会理事会在审查关联交易的合理性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一)如该项关联交易属于向关联方采购或销售、服务商品的,则必须调查该交易对基金会是否有利。当基金会向关联方购买或销售产品可降低基金会管理、运营和建设成本的,理事会应确认该项关联交易存在具有合理性;

(二)如该项关联交易属于提供或接受劳务、代理、租赁、管理、研究和开发、许可等项目,则基金会必须取得或要求关联方提供确定交易价格的合法、有效的依据,作为签订该项关联交易的价格依据。

第十一条 基金会理事会就关联交易表决时,有利害关系的理事不得参与表决。

第十二条 与基金会有相同控制人的法律主体之间的交联交易,常规项关联交易由理事会向秘书处进行一次性授权,超出一次性授权以外的交易需要提交理事会进行表决,所有关联交易都需要进行年度公开披露。常规项关联交易包括:

  • 与关联方单次不超过20万元的交易;
  • 向关联方提供单次不超过20万元的公益性资助;
  • 与关联方提供价值不超过20万元的无形资产有偿或无偿使用许可。

第十三条 基金会在下列关联交易等行为发生后30日内,应当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

(一)接受重要关联方捐赠;

(二)对重要关联方进行资助;

(三)与重要关联方共同投资;

(四)委托重要关联方开展投资活动;

(五)与重要关联方发生交易;

(六)与重要关联方发生资金往来。

 

第四章 特别规定

第十四条 在基金会不受薪的理事长、秘书长、理事、监事受邀参加基金会会议和活动所产生的差旅报销不属于关联交易范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会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经三分之二出席理事同意,理事会可对本办法进行修改,本办法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于2022年9月2日经第三届理事会第29次会议审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