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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协和医学基金会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协和医学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项目的管理,确保项目实施合法合规,实现项目的公益目的,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北京协和医学基金会章程》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管理原则应遵循: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等制度要求;

(二)应具有合理性、可执行性的实施计划;

(三)分工明确,责任清晰,信息完整,反馈及时。

第三条 基金会设立项目范围应符合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综合考虑项目公益性、可行性、持续性的设立原则。。

第四条 基金会应配备项目管理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并根据基金会制度要求及时完成信息披露、归档等管理工作;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基金会财务管理相关制度。

第二章  项目设立管理

第五条 项目立项流程:

(一)项目负责人应向基金会秘书处提交项目方案与预算等文件进行审批;

(二)项目负责人所在党组织负责人和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应对立项文件应当经过充分的可行性论证或必要的调研,并在预评估文件上签字。如有必要,经理事长决定可商请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或由基金会组织有关专家协助评估并出具可行性意见提供支撑;

(三)捐赠资金协议金额达到章程规定重大捐赠标准的项目,应提交理事会审批立项;

(四)使用限定性捐赠资金设立的项目,项目方案中的使用目的和范围等应符合协议约定;

(五)捐赠金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且捐赠人有意向,或有必要设立管理机构的项目可设立专项基金,并制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提交理事会审批。

第十条 对于符合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且具有创新性和可持续性的项目,经充分论证分析和咨询专业意见并由理事长批准后,基金会秘书处可先设立为试点项目进行设计和执行,但资助金额不得超过20万元。试点项目执行期间不得超过一年,不得连续进行试点。在试点项目结束后,基金会秘书处应向理事会提交试点项目执行情况总结,并决定是否立项为正式项目继续执行。

第十一条 基金会应于项目负责人提交申请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批工作,需要征求评审意见或报理事会批准的除外。

第三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二条 批准设立的项目,基金会秘书处统筹监管,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具体实施工作,对项目进行全程跟踪,定期向基金会反馈项目进展情况。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一)项目前期落实:根据捐赠协议、项目计划等督促项目实施,了解项目开展进度,及时发现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项目规范高效执行;

(二)项目期间管理:发现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与项目计划不一致的地方应将情况及时向基金会报告;

(三)项目结项管理:应及时提交项目结项报告,项目结项报告应包括对项目过程的陈述、项目的总体评价、项目经验教训的总结、项目财务的分析、项目图片的展示等。

第十四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项目执行质量低下或未按照捐赠协议、项目计划和其他管理制度的内容执行,基金会有权停止项目的执行,同时保留权利追回全部不当使用的拨款;如发生重大事项及时向理事会报告。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因故需要变更项目实施方案时,应事前向基金会提交书面申请,经基金会秘书处初审后报理事长审批;因故不能执行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提交中止报告。

第十六条 所有项目工作结束后,项目负责人须在项目结束三十个工作日内提交项目结项报告和财务总结报告。

第十七条 项目执行完成后,资助的项目资金如有余款,基金会与项目负责人须按国家相关规定协商处置。

第十八条 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项目进行财务审计,项目负责人应予以配合。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可采取适当的形式对项目的成果进行宣传,宣传方式及内容需经基金会同意。

第四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的资金使用审批,应根据基金会相关支出审批制度办理。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原则上对项目资金实行预算制管理,项目负责人应根据捐赠协议以及批准的项目计划(实施方案),编制年度项目经费预算;年度项目预算是当年项目执行的基础,但不因此而限制项目的实施与发展;如果在实施过程中出现项目关键因素发生重大变化,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可适度对年度项目运算进行调整,经基金会秘书处审查后备案。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依据资助协议、经费预算、项目进度、评估与验收结果,批准拨付项目资金并取得合法有效的票据或证明。

第五章  结项归档管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结束后由项目负责人提交项目结项报告,基金会秘书处将组织对项目结果进行评估,形成项目总结与评价意见,总结项目优缺点,评价项目效果,提出后续项目的开展意见,报备理事会;必要时可请外部专家进行成果鉴定,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二十四条 项目验收结果在对外公布前,须经基金会秘书处同意,特殊情况报理事长审批。

第二十五条 项目资料应定期立卷归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会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经二分之一出席理事同意,理事会可对本办法进行修改,本办法则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于2022年9月2日经第三届理事会第29次会议审议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