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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协和医学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进一步规范捐赠资助和受赠受助行为,保证专项基金合法、公益、有效的使用,推动人民健康水平提高和医学事业发展,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和北京协和医学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基金是指捐赠人以支持人民健康水平的提高和医学事业的发展为目的,在基金会基本账户下,设立专项基金科目,并成立专项基金管委会,按照捐赠者的意愿,专款专用,并遵守本办法管理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基金的设立和使用应当遵循合法、公益、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 基金会对专项基金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 专项基金的设立和更改

第五条 基金会可依法向海内外关心和支持医学事业的企业、团体和个人募资设立多种形式的专项基金。

第六条 专项基金的起设额度为1000万元人民币,特殊情况下,经理事长或理事会同意可以低于前述起设额度。不足专项基金起设额度的捐赠,根据捐赠人的不同使用意向可在已有专项基金中设立项目,项目应符合已有的专项基金宗旨和资助范围。

第七条 设立专项基金,基金会应与捐赠人签署《捐赠协议书》(附件1)。协议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捐赠设立专项基金的数额及基金名称;

2、捐赠人的捐赠意向;

3、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 专项基金的管理

第八条 专项基金设立即应成立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包括:负责人、其他成员、联系人等,原则上负责人、其他成员应由5-7组成。专项基金负责人负责提名组建管委会,报基金会同意后生效。

第九条 管委会的主要职权:

1、制定该专项基金管理办法,包括:根据《捐赠协议》明确资金使用的方向、对象、范围及所占比例,特殊使用流程等其他有关规定。管理办法须经基金会理事会批准通过方能生效;

2、保证该专项基金的使用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及基金会宗旨及《捐赠协议》;

3、审议和批准专项基金负责人提交的工作计划并监督专项基金运行中的各项工作;

4、听取、审议专项基金负责人的工作报告,监督检查专项基金的工作情况;

5、全面负责专项基金的各个项目,并委托有关部门、人员具体执行管理;

6、决定该专项基金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 管委会会议不定期召开,须有1/2以上管委会成员同意才能形成决议。

第十一条 专项基金负责人主要职权:

1.召集和主持管委会会议;

2.全面负责该专项基金的运行管理;

3.基金会理事会及该专项基金管委会指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专项基金联系人的主要职权:

1.文字材料的准备,协助组织召开各种会议,会议形成决议后报送基金会秘书处等;

2.专项基金的财务支出工作;

3.向基金会上报其他材料;

4.协助专项基金负责人开展项目工作;

5.维护专项基金正常运行的其他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基金会办公室负责在理事会的领导下,依据本办法和基金会章程进行各专项基金的综合管理,并监管各专项基金运行情况。

第十四条 专项基金的支出按照基金会相关财务规定执行。

  • 附则

第十五条 基金会已有的各专项基金管理办法中与本管理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条款,均遵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基金会所有。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