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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协和医学基金会志愿服务资助管理办法

  •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基金会资助志愿服务工作,特别是加强对非法人志愿服务团队及志愿者个人等在使用基金会公益资金开展志愿服务中的财务监督管理,提高公益资金使用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基金会资助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管理以下志愿服务团体使用的基金会公益资金:

(一)对与基金会签署资助协议、委托协议的志愿服务团体,包括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法人社会组织。

(二)参与基金会资助的公益项目,使用基金会资金,由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登记、备案或管理的本单位、本系统、本社区的志愿者团体。

第三条 本制度监管所涉基金会公益资金须发生在履行志愿服务过程中。

第四条 志愿服务组织和个人使用基金会公益资金,应当符合志愿服务的宗旨和所开展服务的业务范围,应当向社会公布志愿服务活动计划和开展情况。

 

  • 受资助志愿服务

第五条 志愿者应满足项目对身份信息、服务技能的基本要求。

第六条 志愿者应将其个人基本信息通过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志愿服务信息系统注册,或通过志愿服务团队进行注册。

第七条 使用基金会公益资金的志愿服务团体应当与志愿者签订志愿服务协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维护志愿者的合法权益,保护个人隐私。

第八条 使用基金会公益资金的志愿服务团体应当对所管理的志愿者履行管理责任,建立规范有效的管理台账,如实登记个人基本信息、志愿服务情况、培训情况、表彰奖励情况、评价情况等信息,并依法在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志愿服务信息系统进行公开。

第九条 参加基金会资助项目的志愿者需要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志愿服务团体应当依据志愿服务记录无偿、如实出具;或提交管理台账信息,报请基金会代为出具。

第十条 使用基金会公益资金的志愿服务团体或所在单位对其管理的志愿者行为承担管理责任。

第十一条 任何志愿服务团体或志愿者不得以基金会名义开展营利性活动。

 

  •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志愿服务中涉及的资金使用申报内容必须真实有效,如发生弄虚作假行为,造成基金会损失的,视为违约或侵权行为,基金会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志愿服务团体开展志愿服务前应当申报活动方案和预算,在基金会批准或备案后,应按照活动方案和预算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报领、报销拨付的公益资金。

第十四条 志愿服务团体在报领或报销费用时应通过其所参与的基金会项目负责人向基金会申报,项目负责人应严格审核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志愿服务活动中的非正常支出或用途不明的支出一律不予批准,如劳务费、礼品费等。

 

 

  •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会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经二分之一出席理事同意,理事会可对本办法进行修改,本办法则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于年月日经第三届理事会第次会议审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