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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协和医学基金会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北京协和医学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信息公开,扩大公开透明,保障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和基金会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促进基金会公益事业发展,依据《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公开,是指基金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将基金会内部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通过民政部门提供的统一的信息平台或媒体向社会公开的活动。

第三条 基金会将遵循真实、完整、及时的原则,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主动披露应该公开的信息,但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四条 公开的信息资料应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一经公开,不得任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严格履行内部管理制度的程序在修改后重新公开,并说明理由,声明原信息作废;保证捐赠人和社会公众能够快捷、方便地查阅或者复制所公开的信息资料。

 

第二章 公开范围

第五条 基金会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将主动公开:

(一)基金会的基本信息;

(二)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三)公开募捐情况;

(四)慈善项目有关情况;

(五)慈善信托有关情况;

(六)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换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行为等情况;

(七)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六条 基金会应当自下列基本信息形成之日起30日内,在民政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

(一)经民政部门核准的章程;

(二)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

(三)下设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项基金和其他机构的名称、设立时间、存续情况、业务范围或者主要职能;

(四)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管理人员、被投资方以及与慈善组织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以下简称重要关联方);

(五)本组织的联系人、联系方式,以本组织名义开通的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或者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

(六)本组织的信息公开制度、项目管理制度、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

第七条 慈善组织发生下列情形后30日内,应当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

(一)重大资产变动;

(二)重大投资;

(三)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

前款中规定的重大资产变动、重大投资、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的具体标准,由慈善组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在本组织章程或者财务资产管理制度中规定。

第八条 慈善组织在下列关联交易等行为发生后30日内,应当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

(一)接受重要关联方捐赠;

(二)对重要关联方进行资助;

(三)与重要关联方共同投资;

(四)委托重要关联方开展投资活动;

(五)与重要关联方发生交易;

(六)与重要关联方发生资金往来。

第九条 慈善组织应当向受益人告知其资助标准、工作流程和工作规范等信息。

鼓励慈善组织向社会公开前款规定的信息。

第十条 慈善组织招募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应当公示与慈善服务有关的全部信息,以及在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

第十一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的;

(四)知识产权;

(五)阶段性信息:尚未确定捐赠的交流和谈判信息等;

(六)内部工作信息:内部通讯、个人建议等。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的信息,经征得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本基金会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权利人对是否同意公开的意见征询未向本基金会作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

第十二条 每年按要求向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报告;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按照统一的格式要求,在主管部门指定的统一信息平台上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的全文和摘要。

第十三条 基金会财务会计报告未经审计不得对外公开。

第十四条 慈善组织在设立慈善项目时,应当在统一信息平台公开该慈善项目的名称和内容,慈善项目结束的,应当公开有关情况。

慈善项目由慈善信托支持的,还应当公开相关慈善信托的名称。

 

第三章 信息发布途径

第十五条 基金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在民政部门提供的统一的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上述信息。同时建立完善官方网站,并在官方网站上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不得以新闻发布、广告推广等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信息公开义务。

第十六条 在上级主管部门指定的媒体以及其他主流媒体(电视、广播、报刊)上公开本基金会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新闻发言人制度,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通气会等方式公开基金会重要信息;对于公共媒体上出现的对本基金会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消息,应当及时公开说明或者澄清。

第十八条 秘书处和财务部门协同建立捐赠人对捐款到款情况查询的有效反馈渠道。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十九条 基金会对工作中产生的信息进行有效管理,各项目的信息公开须经秘书处审核批准。

第二十条 基金会应当将信息公开活动的情况如实反映在年度工作报告中,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北京协和医学基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2019年12月基金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