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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项目

北京协和医学基金会“贫困救助专项基金” 管理及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协和医学基金会“贫困救助专项基金” (以下简称“基金”)的组织和活动,维护基金会、捐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力量参与公益事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基金使用原则为一次性救助,救助额度最高不超过五万元人民币。

第三条 对外地患者的救助金额和人数原则不低于当年救助总额度的50%。

第二章      基金来源

第四条 基金来源之一为“北京协和医学院教育基金会”提供。

第五条 基金来源之二为境内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捐赠。

第三章      基金救助的对象

            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第六条 救助对象为北京协和医院(以下简称“医院”)住院贫困患者(执行特需收费的病房住院患者除外)。

第七条 贫困患者是指持有北京市低保特困证及外埠低保特困证的患者,尚未办理特困证但尚在申请办理过程中的患者需持有城镇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或县级以上特困证明。

第八条 救助重点对象病情符合下列情况:①治疗效果明显及预后良好的疾病且对患者家庭及回归社会有较大帮助但医疗费用支付困难的患者;②不予治疗会导致肢体残疾并因此失去劳动或生存能力的疾病费用支付困难的患者;③患有少见或罕见疾病难以支付诊断和治疗费用的患者;④患有急、危重、危及生命的疾病但费用支付困难的患者。

第九条 北京协和医院职工直系亲属原则不在救助范围内。

第四章      基金救助的额度

第十条 救助额度分为三万元及以下、四万元及以下、五万元及以下三个额度。

第十一条 满足第八条中①并③情况的救助额度为五万元及以下,满足①或③情况的救助额度为四万元及以下,其余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额度在三万元及以下。

第五章      基金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 基金的财务管理归属于基金会财务。

第十三条 基金使用申请的受理、审批会议的组织、申请表的保管、数据库的管理和档案保存等日常工作由基金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负责。

第六章      基金审批机构

第十四条 “贫困救助专项基金审批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基金审批的正式机构。委员会设成员十名(或者少于十名,允许一人兼任两职),其中主任委员一名、委员九名。

第十五条 根据具体需要召开委员会会议,一般定于每月第一周的周四下午,如遇到紧急事由需对申请人的申请尽快审批的,则临时召集委员会按程序进行审批,如未收到申请则暂停一次。

第十六条 如参会人数未达到全体成员人数的2/3,推迟召开会议。

第七章      基金使用申请的提出

第十七条 首先由科室经大查房后决定提出申请人员名单并提交办公室。

第十八条  个人申请和承诺书的签署。

第十九条 由专项基金工作人员进行个案调查。

第二十条 由科室提出的申请,病房主管医师及科主任须填写《北京协和医学基金会“贫困救助专项基金”申请审核表》,提交基金会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 临床主管医师须对患者的病情做出评估,对进一步治疗的费用提出预算,以备审批委员会审批时根据治疗预算提出合理的审批额度。

第八章      基金的审批

第二十二条 首先由病房主管医师介绍拟受资助人的基本情况,病情评估报告,对患者进一步治疗所需费用进行预算评估。

第二十三条 由基金会通报救助基金使用的情况。委员们根据基金发放计划、治疗计划及费用预算审批决定救助对象和救助额度。讨论决定是否资助和资助额度。

第二十四条 由全体委员投票表决是否同意资助,以委员会全体成员人数的2/3票数同意为通过审批。

第二十五条 由主任委员在《申请审核表》“审批委员会意见”栏中填写投票结果及意见。

第二十六条 基金会办公室根据主任委员的意见在《申请审核表》上盖章后备案存档,并负责办理基金拨付事宜。

第九章      受赠人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 受赠人需提供支持本人特困情况的低保特困证或城镇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或县级以上特困证明。

第二十八条 受赠人须填写《承诺书》和《收条》交办公室备案保管

第二十九条 受赠人出院时,须经办公室的备案后方可离院。办公室需收集患者医疗费发票及费用清单的原件存入卷宗。

第十章      捐赠的取消

第三十条 若委员会及其他任何人通过各种合法途径进一步调查出受赠人实际情况与所做承诺不符时,应立即取消基金的拨付。如基金已拨付并被使用,立即通知申请人根据承诺书主动无条件全额退还。

第三十一条 办公室将记录申请人的欺骗行为,建立不诚信档案。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北京协和医学基金会负责解释。